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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瓶(桶)装水的安全标准与保障体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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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瓶(桶)装水有严格的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规范

  我国经典的饮用水标准是GB5749-2006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。该标准是参照了世界各国关于饮用水的有关标准而出台的,维护了我国民生饮用水的安全与健康,规定了106项安全指标,是我国饮用水的最基本的标准。

  瓶(桶)装饮用天然矿泉水执行的标准是: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标准:GB8537-2008《饮用天然矿泉水》;瓶(桶)装饮用纯净水执行的标准是: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标准:GB17324-2003《瓶(桶)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》;不同水种的桶装水在执行相关标准的同时,还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标准:GB19298-2003《瓶(桶)装饮用水卫生标准》和GB19304-2003《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规范》。

  广东省相关的瓶(桶)装水地方标准有:DB44/116-2000广东省地方标准《瓶装饮用天然净水》广东省技术质量监督局标准。还有2011年12月1日由广东省卫生厅发布,2012年5月1日实施的DBS44/001-2011《饮用天然山泉水》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。

  标准中严格规定了瓶(桶)装水的卫生标准:感官要求、微生物指标、理化指标、限量指标,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,检验方法,包装、标识、贮存、运输等规范,使企业生产规范执行标准,政府监督部门监督产品质量有标准可依,保证了瓶(桶)装饮用水的产品质量。

  饮用天矿泉水还必须接受国家国土资源、地矿管理部门检测、审查批准,取得矿泉水《开采许可证》方可生产的。


二、政府各给监管部门高效的管理和保障体系

  瓶(桶)装饮用水要接受省、市、县(区)的质量技术监督局、工商管理局、消费者委员会等对生产环节和流通销售环节进行监督管理。

  省技术质量监督局、省工商管理局、消费者委员会会每季度在生产和流通环节都进行一次全省范围瓶(桶)装饮用水产品质量大抽检,不合格产品在媒体曝光,并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关、停整顿和处罚的处理。

  瓶(桶)装矿泉水生产企业每年还必须接受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年检。市县(区)的技术质量监督局、工商管理局负责日常的瓶(桶)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,市级部门每季度进行抽检,县(区)部门每月进行抽检。

  瓶(桶)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必须持有工商管理部门的批准的营业执照,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批准的《生产许可证(QS)》,水利管理部门批准的《取水许可证》,瓶(桶)装矿泉水还要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《采矿许可证》,方可生产。

  有政府各级管理部门有效的监管,瓶(桶)装饮用水才喝得放心!





文章分类: 饮水知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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